【記者胡慕情台北報導】在台灣,法官要判一個人死有多容易?只要一句「本院斟酌再三,再三斟酌,求其生而不可得」就可交代。自白成為唯一證據、刑求不必受 到追究…蘇建和案,讓台灣司法得以進一小步,但這三人的清白終將如何?昨天蘇案平反行動大隊舉辦「司法有罪,三人無罪」蘇案判決評析座談會,針對這次高院 判決可疑之處一一解析。


座談會放映公視製作的影片「消磁的正義」,影片中,不時聽見檢察官崔鎮漢有意圖地引導回答,且多為自問自答自導自演,無視被告的反應。蘇友辰直指崔紀鎮比刑求還可怕,「檢查官竟說:我知道你們被刑求,但不表示你們沒做!」


蘇案16年,蒐證事實並非對被告不利。蘇友辰表示,法官的再審判決寫了189頁,更審寫了56頁,其中再審判決有一半的篇幅在比對王文孝與王文忠的自白, 雖自白殘破不堪,但法官使用所供略有出入,前後並非完全一致,或有不一致之處、稍有不同、雖有出入、雖略有出入、故非全然一致…等詞句,竟在判決書內出現 多達13次,「犯罪證據只有一個,不該如此拼湊!」


王文孝自白中多次提及一人所為、沒有共犯,而法官也無法舉出任何物證證明被告有參與此案。蘇友辰表示,蘇案裡找不到血指紋、血腳印、毛髮、精液、血衣,連當初所謂的24塊、小皮包跟鑰匙等物證也沒了,只剩王文孝的指紋。


在被告自白中寫著,當初把砍完人的菜刀放回刀架,將開山刀等丟到基隆河,「但若要湮沒證據,為何不3把一起丟?」甚至連鑑識人員也曾說現場找不到被告在場 證明,但判決卻表示,就是因為找不到現場犯罪跡證,表示自白中清理現場是確實的。「自白中,清理現場是王文孝,難道他會只擦掉別人的,而留下自己的?」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說,自白內提到強暴的部分,法官認為沒有物證所以不採信,但強盜沒物證卻採信,「兩件事同時發生,為何兩套標準?」


李茂生表示,法官在判決中的比對部分佔了3/5,採用「真實的曝露」原則。真實的曝露指若自白曝露出官方所不知才可以當證據。李茂生直指,在司法上,超越 合理懷疑後才能定罪。但在自白中,李茂生認為一般言情小說的邏輯都還較可信。他表示,就算沒有刑求,人也會在警察的壓力情境下自白。「有沒物理刑求不重 要,而是說出來的東西合不合理,如果真要用自白補自白,至少要到這程度!」


法醫研究所提出的報告將浴室內案發毛髮都拿去鑑定,這次判決中指出,浴室的毛髮都是被害人跟家屬的,因此足證加害人清洗過。李茂生不禁嗤之以鼻地說,這只能證明被害人曾使用過,而加害人沒使用。否則清理過,為何還有被害人家屬毛髮?死人還能進去丟嗎?


人本教育基金會蘇案專案秘書蕭逸民說明,法官以菜刀不只一把,所以犯案不只一人、自白合理可採,所以判死刑。但其中邏輯完全斷裂。蕭逸民表示,多人所為不 見得是蘇建和3人;自白內有強暴,但法官後來也認為沒有強暴事實。而當初負責鑑定的台北警察局鑑識組長李正勇也表示現場無3人犯罪證據。


鑑定專家李昌鈺現場重建時,發現只有一個腳印。主要是因為現場照片中,房內有大量的血,但腳印很淺。由於腳跡外往,表示血一定是後來慢慢流出,代表案發不久後兇手就離開。


此外,李昌鈺也提出18項新事證。他在92年時早就否定法醫研究所報告,並表明若送給他,他會拒絕。「因為根本不符合科學的原則原理」。法醫吳木榮也指出,一般刀約是3至9度,就連斧頭最大也不超過15至18度,菜刀僅3度,反而水果刀有5度。


但在法醫研究所的報告內,卻說最小0度的是水果刀、40度為開山刀、20度為菜刀,且利用平的豬頭做實驗,與圓的人頭根本無法比擬,科學證據完全被自白推 翻。蘇友辰透露,王文孝之所以變更自白,拖蘇建和等下水,是因為警察脅迫,「警察跟他說,若拖其他人下水,他的死罪就可免,否則連王文孝母親窩藏人犯的罪 也要一起辦!」


司改會律師林峰正無奈地說,他對這次的判決書只有四字評論:頗有古風。林峰正說,刑事律師在申請調查證據時鮮少被理會,法官的判決通常論理貧乏、自白充分。被告經常隨意被判有罪,律師連辯護空間都沒有。


林峰正表示,這與憲法保障法官終身職相關。縱然司法制度都改進許多,蘇案的判決仍讓人意外。他直指,法官想盡辦法歸避交互詰問,制度改變有限,必須推動躺在立院十多年的法官法才可能扭轉。


「若法官的邏輯論理讓人無法忍受,就必須淘汰!」林峰正說明,法官法保障所有包括被告,只要對法官判決有疑問,即可投訴,由一個公正的委員會進行調查,讓該撤職的被撤。


「受苦的人沒有悲觀的權利。」蘇友辰表示,蘇案目前剩兩條路,一條上訴,也許得重走一回16年時光;另一個則是駁回裁判,此案一了百了。但無論如何,蘇建和等3人將不會再受傷害。「如果司法走窮,就走赦免法第三條,赦免不是特權,而是矯正裁判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