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又來投書了

在收到主管傳來的投書之前,就已經接到消息,因為環保署公關科都已經七點了還沒下班,同業一問之下才知道,是為了回我這份投書。收到這份最新的環署投書已十一點多,雖然署名投稿者是綜計處長葉俊宏,不過據聞所有回應內容都必須送署長辦公室過目甚至修改,所以,也許是署長沈世宏也不一定。

不過,無論是誰為文撰寫其實不重要,這些投書反應出的是《德語課》裡描述的「履行職責的歡樂」。我想這些公務員是痛苦的,並氣憤著「別再和我作對了!」她們必須維護著組織並洋洋得意(無論是否佯裝),她們,必須在「公僕」與「官員」的身份掙扎。

非常明顯,這份投書,重點依然是中科三期。不是橫山案、不是美麗灣。從上一份投書的「資料不實」、「抹黑」、「未查證」,到這一份投書的「誤指」、「虛構」,環保署與我其實走在兩端平行線上。

我的書寫出發點,在於「所有開發案對在地民眾與環境的影響」,以及「同樣都是環評被撤銷之案例,環團與居民認為受中科三期之影響」,但環保署的立場只有一個:「無論如何,要撇清中科三期與環保署的關係!」

然愈是撇清、愈是捍衛,就愈昭顯環保署其實相當在意社會對環保署在中科三期一案的解釋的看法。

我其實很懶得說文解字。文字是很奇妙的東西,具有歧義,具有無限之解釋性。價值,不該被文字的框架囿限,但身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環保署,卻將環境保護的價值置於遙遠的他方。

就拿環保署提的「錯誤資料」為例好了,環保署認為,在橫山案這篇報導中的表格裡的最後一句話是「但台東縣政府再上訴,全案仍訴訟中。目前業者則加緊開發。」環保署認為,美麗灣財團只是「將進行裝潢」而非「開發」,所以這叫錯誤、叫資料不實。然而,裝潢與開發或動工真的不是同一件事嗎?

再來,環保署自己也說,「台東美麗灣與橫山兩案雖通過環評,自今未曾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縣政府的開發許可」,如果是這樣,美麗灣大飯店在沙灘上那些醜陋無比、在莫拉克風災後被漂流木佔據的建築物,難道不是違法建築?

台東縣環保局,做為一個「明知沒有取得開發許可」的開發案的主管機關,這棟建築已屬「違建」,為何不該拆除?公僕們啊,有這麼樣需要「一個口令一個動作」嗎?判決沒有明載違建該拆,但公僕們難道不知道「違建該拆」嗎?

這不是常識嗎?我們的公僕,連常識都沒有,是嗎?至於環署再說,已向台東環保局長黃明恩「查證」,黃明恩否認我報導中引述黃明恩表示「飯店繼續動工沒有違法」,並強調那是「偏離公務員常識的話」,再對我的報導冠上「虛構」二字,這其實也已涉及毀謗。首先,環保署必須舉證「黃明恩真的沒有說過」,或是舉證「我所報導的都是虛構」,否則就應收回。更何況,對於違建未拆這種偏離公務員常識的事,台東縣環保局都能做了,不小心說出「偏離公務員常識的話」,恐怕也沒什麼。

環保署再說,我的報導中已敘述「刺桐部落居民林淑玲得知消息後前往蒐證,並未發現動工裝潢情事」,所以報導中冠以「又動工」以及表中敘述「業者則加緊開發」,是錯誤且資料不實的事。

但我的報導不是這樣寫的。我寫的是:
「刺桐部落居民林淑玲得知消息後前往蒐證,發現美麗灣渡假村外的圍籬不但連拆都沒拆掉,還發現飯店內部已開始堆置隔板;由海邊方向望向飯店右邊,也有兩間房間的門已裝上門框。林淑玲表示,雖目前尚未有大量車子進出與大量材料堆置,但財團直接在媒體放話,居民都很擔心」。

我不知道環保署是怎麼判斷林淑玲這樣的敘述是「沒有動工裝潢情事」。畢竟,已堆置隔板、已裝上門框,只是沒有大量,不是嗎?而居民因為財團在媒體放話而擔心,成為媒體報導公共議的切入點,為何「並不是正確的公共政策討論方式」呢?

環保署又說,我在橫山案報導中所製作「近年環評被撤銷案例」表中「錯誤」,因為內容敘及中科三期七星農場案時,我說「環評委員組成比例官派大於民間」,環保署認為這是「影射環保署用不當表決方式通過環評。」環保署解釋,環評委員二十一位中官派七位,民間學者專家十四位,討論後表決當時民間學者專家中還有六位是環保團體成員。所以我的資料是錯的。

但這是環署的誤讀。官派比例大於民間並沒有錯,因為我所指的正是在表決時的比例。這並非在影射環署用不當表決方式通過環評,事實上,這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判決裡面清楚表示,用表決的方式是不當的。環保署一再強調環委有六位是環保團體成員又如何呢?怎麼不告訴大眾:這六位環團的委員一致反對,但中科三期案還是過了呀,正因為,官派委員在這案就是被批為投票部隊啊。

接著環保署又說,我的報導中寫著「環署卻以『中科三期已做過環評,不違反環評法』為由,將停工責任歸於國科會」的敘述,是影射環保署推卸責任。問題是,這解釋有錯嗎?環保署確實是說中科三期不違反環評法、停工責任在國科會啊,不只我的報導這樣寫,哪家媒體不是這樣寫?環保署強調太多次「停工責任在國科會」,到底是我真的在影射,還是環保署心裡有鬼?

環署強調,國科會做出不停工決定是因健康風險報告出爐、對居民沒有傷害。但這報告居民都知道了嗎?居民一再強調他們的罹癌率飆高、戴奧辛濃度超標,就連做這份健康風險報告的教授,都跳出來表示「廠商未提供完全資料」,評估有落差。但環保署卻忽略廠商不願提供完全資料的惡行,反而指責這些教授「不能反駁自己的報告」、「當初簽約就要談定」。問題是,廠商真的不提供,學者們能怎麼辦?健康風險永遠是預測的,是會變動的,當初評估與現今狀況也有落差,這份報告真的能保障居民健康嗎?身為環境保護的主管機關,明知光電業的污水目前已含有無法解決的有毒物質,真能相信這份報告是對環境與居民都不那麼有危害嗎?

而這樣的報導是抹黑?是記者不用功又裝迷糊?或許吧,還真被環保署搞迷糊了─原來環保署不保護環境啊。

針對環署強調美麗灣與橫山案與中科三期不同的地方我也說明過了。正是因為環保署將「環評通過才能核發開發許可」這樣的前提,在中科三期案做切割,解釋「環評通過是環署的事,核發許可是主管機關的事」,讓民眾、法律學者與律師「都不能接受」,所以才有這些報導的書寫。

環保署不斷強調它們也找了法律專家,問題是:環署找的是行政法的專家嗎?環署敢公佈那些人的名字嗎?當引入環評法的法律學者都公開表示環署解釋是錯誤的時候,環署卻依然說自己是對的。

環保署並拿立報是世新大學辦報之背景,以家父長式的訓示口吻表示「應教導學生明辨是非曲直,多元社會價值觀可以不同,但科學、事實與是非卻不容混淆」,真是自打嘴巴。畢竟法律見解仍有爭議,在聲請釋憲之前,「事實不是環保署說了算」,絕對屬於公共政策討論範圍,環署的訓誡,反而是在壓制多元社會價值。

新聞自由是一種表意性權利(speech rights),意指新聞媒體有權傳播其所選擇的訊息或意見新聞自由的表意性質甚至受到「即使事實傳達有錯誤,可免受誹謗罪追訴之權利」等保障。這是因為新聞媒體在快速變動的社會中擔任傳達資訊的重要角色,若要求新聞媒體所報導者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將耗費過大的成本於查證事實,且誹謗罪可能造成新聞媒體業的寒蟬效應。

在美麗灣與橫山案中,我不僅做了查證,也針對環署所提出內容進行具體回應;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為了讓新聞媒體成為一種制度性的組織,使其能夠獨立於政府之外、具有自主性、免受政府的干預。但環署接二連三對於媒體針對公共議題的監督與討論,除了上一份投書中的提告威脅,在這份投書內依然控訴記者虛構、造假,甚至以行政機關之角度進行「思想指正/審查」,早已構成對新聞自由的侵犯。

這可不是文末一句「澄清就好,並非要打壓新聞自由」就可帶過的。新聞專業,不是環保署想得那麼簡單;新聞專業,也不是環保署「依自己想的才叫專業」。奉勸環保署還是好好回歸監督環境的職責,跳樑小丑,真的不好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