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旗山區圓潭大林里是水利署公佈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2013年起,當地一塊4、5公頃的農地遭盜採砂石,後被地主以中鋼爐碴回填盜採砂石後挖出的坑洞,再鋪上土壤。這些回填的廢爐碴約57公噸,造成當地水質嚴重惡化,變成詭異的藍色、重金屬濃度偏高,但這起涉及嚴重污染自來水源的案件,目前僅以開罰六萬元作結。

依法規定,爐碴不能回填於農地。但大林里案並非個案。2009年,大寮一塊農地遭回填爐碴,造成戴奧辛鴉;高雄大坪頂十五路一塊鳳梨田也種出有毒爐碴,再近一點的例子,則是2012年國民黨黨鞭林益世捲入的地勇農地污染案。當時地勇在農地上堆了六座爐碴山,事發至今,還有三座爐碴山未能被妥善處理。

環保團體指出,大林里居民從2013年5月開始陳情,經陳情後,高雄市地政局先開單要求地主清除廢爐碴,並限於2013年12月31日前恢復土地原狀,否則將依區域計畫法開單告發。業者置之不理,地政局處罰業者六萬元,詭異的是,高雄市政府仍讓業者繼續填入中鋼爐碴。高雄市環保局針對大林里案,以「中鋼爐碴非有毒廢棄物而是『產品』」的理由低調回應。環保團體上週召開記者會痛批環保機關,環保署則發新聞稿表示,居民應該找主管機關經濟部咎責。問題是,歷年這麼多宗爐碴污染案,經濟部何時願意出面負責?追根究底,爐碴能從廢棄物轉變成產品,與環保機關退守專業脫不了干係。再精確一點來說,環保機關在爐碴處理上,根本是經濟部的看門小弟。

爐碴,是鋼鐵業煉鋼後的工業廢棄物。一般工業製程的產物可分為有害事業廢棄物和一般事業廢棄物,由於每年事業產生的廢棄物非常多,政府在多年前即提出廢棄物再利用構想,一種是由環保署直接公告,另一種則由事業或工業局提出利用和管理辦法經過許可,才能被認定為再利用物。由於國外有將爐碴作為道路或水泥用的案例,中鋼的爐碴便在經濟部的支持下,成為產品。

然而,從廢棄物變成產品的不只爐碴一項。經濟部工業局管制的再利用物中,光電弧爐碴每年就會產出160萬噸、台電每年產出500萬噸飛灰、台塑每年也會產出160萬噸飛灰,但再利用的方式卻不外乎填築道路、水泥混拌料或瀝青粒料。加上台灣原就有砂石與礦業開採,市場根本供過於求。長年追蹤爐碴污染的台南社大理事長黃煥彰即曾直言:「從煉鋼廠的角度,這些爐碴(渣)其實是它們非常頭痛的問題。如果沒有被認定為再利用物,工業廢棄物就要送到掩埋場處理,處理的行情,一噸至少也要四、五千塊。」

如果爐碴本身僅是無價值的產品也就算了,問題是,許多廢棄物清理業者,會以低價甚至免費取得的方式,將必須以較高成本處理的有毒事業廢棄物混在爐碴中隨意棄置,或是用來填築道路、魚塭,造成戴奧辛污染。爐碴除有毒害污染問題之外,也讓不良業者有暴利可獲,如台江大道當初要填土,業者以一公噸五元的低價買來爐碴,卻向政府呈報一噸數百元的土方價碼。

於法而言,爐碴因被登記為產品,確實不受廢物清理法規範,難以管控流向,兩年多前,高雄爆發脫硫渣棄置案時,環保署曾提出「廢棄物要登記為產品,必須提出廢棄物清理計劃書、受到環保單位核可,且真的有市場價值」方可視為再利用物的修補辦法。然而,這辦法並未溯及既往,爐碴問題依舊難解。

針對這次大林事件,環保單位主張,《資源回收利用法》(簡稱資再法)完成後,依照第八條規定,產品或副產品,在「失去市場價格」或「因價格波動而有長期違法貯存或棄置之虞」,並有污染環境、危害人體健康者, 其所有人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非廢棄資源。法條看似應對了爐碴問題,然若未來污染事實由環保署認定、是否有經濟價值由經濟部認定,爐碴問題發生時,誰聽誰的?更關鍵的是,環保署在資再法中力推爐碴等被視為工業產品的「廢棄物」,作為商港、濱海工業區或填海造路開發的填方料源,早也就為偷渡爐碴留了後路。

填海造陸,是工業廢棄物找出路的最後一步,凸顯未端管制已走至窮途末路,也顯示總統馬英九上任後宣示海岸零損的政策全然破功。廢棄物造島政策不該成為主管機關推拖、正視現有污染問題的藉口,經濟部亦有責任針對早無價值的產品提出落日條款等解決方案,否則,台灣終將成為爐碴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