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甫換新血的國會對爭議已久的「公民記者是否能入國會採訪」一事召開座談,不少獨立記者與公民記者出席發言,會中也不乏新科立委或仍有意願從事政治者表達意見。當天本要參與,後因忙於海外約訪,且當日上午已有專欄針對此事表態而缺席。稍晚,同業在臉書上對座談會紛紛表示意見,其中不少人對上屆綠社盟立委參選人苗博雅發言感到不滿。獨立記者朱淑娟會後於臉書摘錄苗博雅發言,後被苗博雅指稱其擅自剪裁詮釋,並寫六千文長字回應。苗後轉貼自文於朱臉書版上,但雙方迄我寫文時,未有進一步討論。

昨晚第一次讀苗文,僅匆匆略讀(當然,一如往例,為寫此文,已重新細看)。因苗言之鑿鑿:「有好的問題,才有好的答案。」而當其指稱社會爭取「公民記者採訪權」是問錯問題,苗已自行為她的六千字長文下了註腳。我的評價,在於苗對「公民記者問錯問題」的定義前提,是立法院宣稱「並不存在『公民記者』及『不是公民的記者』之分」,從而引導、要求社會應該問:「公民要符合什麼標準,才能申請到採訪證。」如此容易輕信需被監督者的發言而忽略現實,讓人訝異。

不需對新聞史熟悉,也該對新聞沒有證照制一事有所概念。迄今新聞之所以沒有「專業執照」,正是因為新聞自由的源起,受到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First Amendment》」所保障,第一修正案欲捍衛的是:事實的傳播,可以不受到政治力的干涉。當時的大法官布倫南(William Brennan)在判決文中主張:「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該不受阻礙,富有活力,以及廣泛公開。這些討論包括對政府和公職人員激烈、苛刻,有時甚至是令人不快的尖銳抨擊」、「政府官員不能從他人對其官方行為的批評中,獲得誹謗損害賠償,除非他們能證明被告明知其損害性表述虛假而故意說謊,亦或全然不顧其真假與否而魯莽行事」、「在自由辯論中,錯誤的言論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自由言論要擁有呼吸的空間,就必須受到保護」。

儘管如此,當其時的聯邦政府,依然聲稱他們有權力將那些宣揚不合時宜觀點的報刊所有者關進監獄。換言之,行政權透過律法的擅自詮釋與行政管制手段,一直是新聞自由的對立面。因此苗若對歷史有所理解、對政治有所敏感,就該知道,「『國會記者採訪證』的問題,絕對不是台灣所獨有,而是每個民主國家都需要面對的議題。」所須反省的,向來就是行政機關,而非主張民主自由發展的擁護者。

回顧台灣媒體發展,一直有著比西方更難擺脫政治力干預、掌控的陰影。二戰爆發時,日本政府緊縮言論,將當時多份報紙合併為《台灣新報》,重要職位甚至由大阪《每日新聞》社派人充任。國民政府來台後,先有以「出版法」要求報刊必須採「登記制」,後更有大眾已熟知的報禁。之後報禁解除,但因媒體是重要的資源與力量,使得政黨與財團皆想積極爭取建立或掌控,在台灣特殊的戰後經濟發展模式之下,時至今日,政治、媒體或財團,或多或少地相互結合,並隨著媒體競爭激烈、廣告市場緊縮而重新集團化、集中了言論與立場的控制,而這也正是野草莓與反旺中的背景來由。

二〇〇七年,我仍在立報服務,參與了該年的新聞年鑑編纂,其中特別提及媒體的跨集團經營,以及網路媒體的發展。這兩個事件的並列,重要性並不只是揭示日後媒體的攻防將大幅移轉至網路區塊,對我來說,其關鍵意義在於網路這一降低編輯與發言權門檻的媒介,將使得媒體跨集團經營的言論控制有所破口。比如樂生。因為樂生,我願意不厭其煩,一說再說。

當時民進黨執政,自詡為人權政府的政黨並未給予最需受到人權待遇恢復的樂生院民任何正常待遇。也因著土地利益與地方派系的糾葛,樂生的議題在當時藍綠皆不討好——中國時報地方版對樂生的報導總是篇幅微小,卻給予當權者大幅投書空間,甚至一次我與現任自由時報記者郭安家欲調查樂生的砂石利益,郭致電中國時報地方記者詢問派系問題,對方答以「他們絕對不會炒地皮」護航云云之語後,便粗暴無禮掛電話。自由時報則因當時為民進黨執政而批判聲弱,政治立場鮮明的三立電視甚至在樂生大遊行後做出抹黑報導,指稱參與遊行者是受老師動員

而今十年過去,樂生之所以得以有現今之保留成果,甚至未因捷運局之顢頇技術思維坍塌,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因為網路這個媒介撐起「部落客」(可視之為如今時興的「公民記者」),以及非主流媒體散播「真實」與多元觀點的空間。這些部落客有城市規劃專業、政治專業、交通專業、建築專業,他們的「文章」,往往循著其專業背景去訪問相關學者,並因其專業而對學者的述說有著更深理解而產出具有觀點與突破官方論述的內容。相較之下,當時在立報服務、傳播背景「專業」出身的我的「新聞」面貌,卻只有現場摘錄抗議者與官方的陳述,頂多,是鉅細彌遺的抗爭現況。

當時我的書寫內容長相,並不單單只是台灣傳播學院訓練的窠臼。在從事記者多年後,深感就算不以現在鄉民對媒體從業者的仇視標準去檢視,一般傳播學院背景的「傳播專業者」,其書寫也完全無法達到「新聞專業」要求。因新聞關注的是社會事件,社會事件中先備知識之多元與深廣,不可能在一學院的訓練達成。換言之,新聞的「專業」與「倫理」雖常被並置,細分下卻可以是兩個不同層次的事。我認為,這正是苗文裡因概念混淆產生的最大偏差。

在新聞專業裡,我們常提到「查證」,但查證與其說是專業技術,它其實更貼近倫理的範疇。查證的執行,是為盡可能在現實限制裡避免失誤,但查證仍不必然保證各方觀點的綜合確立與完美。因此,一領域的新聞書寫專業養成,從來就是動態的過程並且永無止盡,因為社會各領域的變動,從未停滯。

而除了查證以確保傳遞的資訊為真,從業者經常被要求的新聞倫理,不外乎大眾皆可云的「客觀中立」四字。然而,在台灣,客觀中立四個字卻經常陷入字面上的邏輯,也就是當我是菜鳥記者時的新聞書寫:查證過後的事實有聞必錄。但當社會爭議事件停滯不前,對立雙方的說法並置,不但無法達到社會推進,甚至也減損了新聞本身存在的正當性——如果我們對事件的呈現總是去脈絡化,而不是透過對脈絡的理解給出一真實的觀看基礎,監督的可能性何以存在?

正是因為多數主流媒體在版面限制,抑或受到商業資本與政治干涉左右的情況下,導致監督與社會進步之退化,催生了前述我提及的部落客書寫,在那前後,還有全球之聲透過網摘整編的社會書寫(Global Voice Online),致使公視也思考推出PEOPO,將「公民記者」四字帶入台灣社會的視域。儘管如此,當時無論公民記者或非主流記者,都一再被當權者劃進「假記者」的範疇。這也是為何三一八、三二四事件後,台北市警局對採訪權的箝制,會激起非主流記者同聲抵抗的緣故——對新聞自由的爭取並非是短暫,而是幾以長達十數年的歷史。

因此,回頭來看現今立法院對採訪權的開放與否之討論內容總覺可笑。座談當天,新科立委顧立雄說:「若有重大刑案、空間有限,擠不進去怎麼辦?是否大家同意跟法庭一樣領旁聽證,沒領到的就算了?」蔡其昌則一再對爭取的獨立與公民記者強調「我們真的有要開放,也把大家都視為記者,但寫幾篇報導算記者?一篇的話可以放人進來嗎?」(皆為印象概略摘錄,有誤請指正)這兩人的發言都讓人厭膩。因其發言核心,仍在於「一定要管制」,而其立意前提,在於這幾年來重大的社會衝突,有抗爭者以紀錄之名行抗爭之實。

然而,「抗爭」二字的定義權在誰手上?我們或可回顧幾個例子。念舊如我,還是要再提樂生。彼時,樂生五三〇方案底定,工程師王偉民發現樂生地下水壓過高恐導致走山危機,樂生聲援者緊急前往捷運局抗議,卻遭捷運局動用大批警力追打與逮捕。當時有一聲援者在我面前,他僅舉起腳架但未攻擊,即遭警方推倒壓制並帶入「捷運局內」,我追隨前去卻被捷運局與警方阻擋入內採訪,無視我出示台灣立報的工作證,而在內,過往戒嚴體制下被新聞局核可認證的主流媒體記者們,卻得以順利採訪。

因不滿捷運局與警方的差別對待,我狂拍捷運局的玻璃門要求讓我入內採訪,但時任中天新聞記者、立志當主播的許少蘋做出一則以我為主角的新聞,其新聞標題是:「女子自稱『記者』闖捷運局,拍玻璃叫囂。」但,該名聲援者還不算是現行犯(他沒遂行攻擊),就算是現行犯,也該抓入警局而非捷運局。那麼,雖我兇悍拍門叫囂為真,是否該被視為抗爭?

又或是樂生貞德舍迫遷事件,一樣是鎮暴部隊出動,數百名警察,動用電鋸、斷水斷電,在沒有法源依據的情況下,讓一人孤守院舍的藍彩雲,離開她生活數十年的家。當天,警察阻止無論主流或非主流的記者採訪。有警察看我拍照、推擠我而我大吼「我是記者」,他驅離不成,便淫穢笑說:「要拍可以,從我胯下鑽過!」言語與行為的攻擊,我忍住,直至藍彩雲從院舍坐著代步車出來我持續拍照,整個部隊的警察向我走來說我妨礙公務要我立刻離開現場,我才終於爆炸跳上桌子對著指揮官大吼:「我有採訪自由!我的新聞自由受保障!」

但又如何?之於他們,我的行為就是妨礙公務。對他們來說,那正是苗文長文立論基礎,意即第二段引述大法官釋憲文裡所說:「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但憲法二十三條是什麼內容?「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多麼容易被有權力者詮釋的名目,不是嗎。

追蹤樂生事件這麼多年,我自承並非沒有踰越過倫理界線。比方樂生九一二事件,新北市政府強拆捷運局大門,動用鎮暴部隊毆打院民、咒罵院民「苔疙去死」,而我終於忍不住用手推開已經將院民衣服撕裂的警察。但在踰越之際我即做好準備。所謂準備,是若那樣的推擠被視為違法,我願意被逮捕坐上警備車,因在我出手之刻,我已不再是「旁觀的採擷」而是「實質的介入」。記者不能成為新聞事件的運作者與參與者,這即是倫理,而倫理的逾越,法治社會裡,有懲戒的網。

我以為,這正是大法官之所以做出釋憲六八九號解釋的精神所在:新聞自由之所以受到憲法保障的依據在於其基底是人民的言論自由。主張此種自由不該受限並不表示此種自由可以「隨心所欲」。無論何種自由,都必須「不逾矩」,而方矩即是社會中的各種律法。因此,在這前提上加諸的其餘規範,皆違憲。換句話說,如今立法院以開放公民入內可能有非採訪目的來推論需要管制,是套套邏輯的「陰謀論」

難以理解,立法委員又有法律背景的人可以這樣理解新聞自由與採訪權。而拿出來干涉的理由又薄弱到可笑:沒有第一篇報導,會有第二篇嗎?會有第一千篇嗎?以空間不足來推涉管制與否更是無聊至極——現實狀況是,因著媒體環境的變遷(一人顧多線、即時新聞為先),鮮少有記者喜歡聽會議。凡去聽過立法院質詢的人都知道,立委諸公十個裡面若有一個發言正中核心就阿彌陀佛,多半的立委不是搞不清楚狀況就是蠢話連篇,當真以為那麼多人愛聽立委說話嗎?而若真遇特殊狀況,空不空間的問題更是荒謬,佔領立法院的時候立法院有辦法安排空間嗎。

當然,苗文後半討論的不是事前管制,而是「事後退場機制」,而她認為,需要退場機制的緣故,在於「非從事新聞採訪」或「違規」者(例如,咆哮議場、攻擊脅迫委員或其他違法行為、違反新聞倫理情節重大、於記者團代表委員會選舉行賄賂、強暴、脅迫、違法遊說、極長時間未有新聞產出等)即應有新聞倫理紀律處置(告誡、停權、除名等)。

然而,這退場機制的呈現,是建立在苗文開宗明義所說的「公民要符合什麼標準,才能申請到採訪證?」意即,早被國家認可核發入內採訪的商業機構從業者,可以置身在這退場機制之外。問題是,機構從業者或許不會咆哮議場、攻擊脅迫委員,但極長沒有新聞產出可就未定,是否違法遊說、利益交換,又由誰來監督?而苗文中所提,來執行這「新聞倫理紀律」者,是所謂的「國會記者團」,但國會記者團如何組成?相關衍伸問題,可以一個接一個不停地問下去,問題是,這樣的問有必要嗎?這樣的框架有必要嗎?當採訪證這件事,根本不該存在。

書寫至此,已超過四千字,該是停筆的時候。最後小結心得有二:

(一)我不明白,新聞自由這件事為何有必要一說再說。對保守行政官僚說說倒還可以吞忍,對自詡為新政治參與者的人,這種述說則讓人煩躁。


(二)立法院辦這場座談,老實說,其心可誅。擺著形式上的開放姿態,實則是一種「如果你們記者解決不了我設置的前提,那我就暫行現狀,或我官方提出一個我認為可行的反正你們記者沒共識提不出來。」的無賴狀態。簡直莫名,環保署早已執行開放採訪行之有年,真心想開放,應該叫環保署去幫立法院上上課就好。